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25%,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附件2:
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复[2001]25号)、《关于调增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的批复》(银货政[2001]50号)和《2001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次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品种
本期金融债券为采用基本利差招投标方式发行的十年期浮动利率债券(按年付息)。债券利率自起息之日起按年浮动,每一计息年度债券票面利率为该计息年度第一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日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加基本利差,基本利差在债券兑付前固定不变。
二、债券情况
债券发行总量100亿元。债券缴款日为2001年9月19日,起息日2001年9月18日,兑付日2011年9月18日。其间各年的9月18日均为付息日。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无基本利差上下限、有标位及相应投标量限制、以中标基本利差为统一基本利差的招标方式。
(一)满足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的投标书为有效投标书,否则,为无效投标书。
(二)招投标系统按有效投标的基本利差由低到高顺次确定中标数量。
1.如有效投标数量超过招标发行数量,投标数量按基本利差由低到高累加至招标发行总量时截止中标。中标标位上的有效投标数量超过所剩招标余量,则余量按该标位有效投标的数量加权比例分配。
2.如有效投标数量小于或等于招标发行总量,则全部中标。
(三)招投标系统按有效投标的基本利差由低到高排列,达到中标数量时的基本利差为中标基本利差,即为本期债券发行的基本利差。
(四)各个承销商根据“承销主协议”规定,以中标利率承销其承诺的基本承销额。
二、承销人
承销人为与我行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的52家金融机构,由该52家金融机构组成承销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