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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中东部地区生态功能区划的函

  (10)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自然灾害,如泥石流、沙尘暴、洪水等。应分析与评价泥石流、沙尘暴、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发生频率,发生面积,成灾面积,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等。分析灾害的发生、损失与生态环境退化的关系。
  (11)其它环境问题,如土壤污染、河口污染、赤潮、农业面源污染和非工业点源污染等。可根据土壤污染、河口污染、赤潮、农业面源污染和非工业点源污染的特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分析这些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分布范围,污染程度、危害以及形成机制。

6.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

  6.1 评价要求
  (1)敏感性评价应明确区域可能发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类型与可能性大小。
  (2)敏感性评价应根据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分析生态环境敏感性的区域分异规律,明确特定生态环境问题可能发生的地区范围与可能程度。
  (3)敏感性评价首先针对特定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评价,然后对多种生态环境问题的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的分布特征。
  6.2 评价内容
  (1)土壤侵蚀敏感性
  (2)沙漠化敏感性
  (3)盐渍化敏感性
  (4)石漠化敏感性
  (5)酸雨敏感性
  6.3 评价方法
  6.3.1 敏感性一般分为5级,为极敏感、高度敏感、中度敏感、轻度敏感、不敏感。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敏感性级数。
  6.3.2 应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绘制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空间分布图。制图中,应对所评价的生态环境问题划分出不同级别的敏感区,并在各种生态环境问题敏感性分布的基础上,进行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综合分区。
  6.3.3 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
  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可以应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评价中应利用遥感数据、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及空间模拟等先进的方法与技术手段。
  (1)土壤侵蚀敏感性:建议以通用土壤侵蚀方程(USLE)为基础,综合考虑降水、地貌、植被与土壤质地等因素,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来评价土壤侵蚀敏感性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具体方法、步骤与指标参见附件C1。
  (2)沙漠化敏感性:可以用湿润指数、土壤质地及起沙风的天数等来评价区域沙漠化敏感性程度,具体指标与分级标准参见附件C2。
  (3)盐渍化敏感性:土壤盐渍化敏感性是指旱地灌溉土壤发生盐渍化的可能性。可根据地下水位来划分敏感区域,再采用蒸发量、降雨量、地下水矿化度与地形等因素划分敏感性等级。具体指标与分级标准参见附件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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