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专项工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3]236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是指为推动科技创新活动和事业发展,以中国科学院冠名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鼓励求实进取精神,发挥奖励的激励效应。
第四条 奖励方式应以荣誉为主。确需颁发奖金的院专项工作奖励,应按有关程序审批,奖金由院长基金支出。
第五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提交专项工作奖励建议方案;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建议方案;
(三)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建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奖励目的、奖励对象、组织管理、经费来源、奖励数量以及奖励条例(草案)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按科技、党务与行政两类,分别由综合计划局、办公厅归口管理。
第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一般不设立专项工作奖励,为推动工作需要,可建立定期通报或发布排行榜的办法,确需设立的,应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院批准,不得以“中国科学院”名义开展奖励活动。
第十条 为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扩大影响,院鼓励和支持吸纳社会资金开展奖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