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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专项工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3]236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是指为推动科技创新活动和事业发展,以中国科学院冠名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鼓励求实进取精神,发挥奖励的激励效应。
  第四条 奖励方式应以荣誉为主。确需颁发奖金的院专项工作奖励,应按有关程序审批,奖金由院长基金支出。
  第五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提交专项工作奖励建议方案;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建议方案;
  (三)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建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奖励目的、奖励对象、组织管理、经费来源、奖励数量以及奖励条例(草案)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按科技、党务与行政两类,分别由综合计划局、办公厅归口管理。
  第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一般不设立专项工作奖励,为推动工作需要,可建立定期通报或发布排行榜的办法,确需设立的,应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院批准,不得以“中国科学院”名义开展奖励活动。
  第十条 为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扩大影响,院鼓励和支持吸纳社会资金开展奖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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