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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自然保护区
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环发[2003]137号)


  为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现批准并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和实施日期如下: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前言


  为了引导、限制、规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订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含保护点和保护站)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GB/T14529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 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 管护基础设施
  指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的基础设施,包括标桩、标牌、道路、保护区管理局(处)建筑物(含办公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实验室、资料室、标本室等)、保护管理站、哨卡、瞭望台和其它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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