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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产字[2003]61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院直接投资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涉及聘请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日益增加。为规范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行为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

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必须根据具体业务要求,严格审查拟聘请的中介机构资质及项目具体承办人员的执业资质,并与中介机构订立详细的业务合同。
  第三条 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应当按其要求及合同约定,适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在有关审计、评估项目完成后,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需按国家及院有关规定,将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及时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要根据本暂行规定精神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监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正确处理与中介机构的关系,杜绝部门封锁和损害公平竞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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