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立项课题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
第二十条 课题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审议与本人直接有关的课题时,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二)保护课题负责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三)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四)课题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课题评审结束后由课题办收回存档。
第四章 课题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责任人须在课题规定期限过半时,向课题办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科研课题应在合同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由国家文物局按照以下程序,对课题组织验收:
(一)课题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后,15日内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课题材料,报送课题组织单位;
(二)课题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后,15日内初步审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课题完成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向国家文物局申请课题验收;
(三)国家文物局在接到课题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有关材料后,15天内明确是否予以验收,并给予回复。国家文物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研课题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采取公开评议和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国家文物局对验收委员会提交的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科研课题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科研课题的任务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或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或经费使用中存在问题,均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验收结论意见由国家文物局通知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