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917号)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我市适当提高电价的函》(津政函[2003]20号)及你局《关于适当疏导电价矛盾的请示》(津价商[2002]53号)均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含税,下同),其中,用于解决转供电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0.65分钱;解决城市配电网还贷问题0.4分钱;解决电厂送出工程及电网联络线还贷问题0.1分钱;解决沙岭子、杨柳青、盘山、三河、滨海等电厂执行国家核定电价电量不到位问题0.25分钱;解决原电网直属电厂煤炭成本增支问题0.1分钱。调整后对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见附表。
二、以上电价自2003年7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顺利出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