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税务局关于岩桂油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岩桂油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74号 2002年5月31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岩桂油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岩桂油产品按照其生产原料及加工工艺,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当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按农业产品的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