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岩桂油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岩桂油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74号 2002年5月31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岩桂油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岩桂油产品按照其生产原料及加工工艺,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当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按农业产品的有关规定征免增值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