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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财金[2002]58号 2002年4月26日)


  按照《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78号)的布置,我部委托中州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4月份对你行长沙中心支行及其所属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业部”)2000年度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少计收入
  2000年你行长沙中心支行将摩托车及速印机等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53,120.0元直接冲减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列入财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你行长沙中心支行银行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40,586.9元,直接冲减了管理费支出中的公杂费和职工福利费,违反了《制度》三十条“各项收入必须认真核实、及时入账、真实反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违反财经规定的支出……由违规行下年度的费用冲回”规定,我部将对你行长沙中心支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共计93,706.9元从你行2002年财务预算中扣回。
  二、乱列成本
  你行长沙中心支行在管理费中列支其招待所的有关费用100,498.0元,违反了《制度》四十条第三款“各项支出科目下指标间不得串用……”的规定。根据《规定》十八条“不按规定预算科目进行核算的……由违规行下年度的费用冲回”规定,我部将对你行长沙中心支出乱列成本的100,498.0元从你行2002年财务预算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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