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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对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冠名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对出版单位与
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冠名管理的通知
(新出图[2002]701号 2002年6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社主管部门,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最近一个时期,我出版单位在与境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中出现了联合冠名的现象。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只承诺逐步放开出版物的分销服务,凡涉及合作出版事宜,仍须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为明确政策,加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出版机构”系指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包括台、港、澳地区注册登记的出版机构。
  二、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与境外出版机构在合作出版中联合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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