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教人[2002]8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
按照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完全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