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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四、中小学编制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与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的规划结合起来,加强指导,长远考虑,统筹规划。在核定和分解各中小学校编制数时,要充分考虑近几年中小学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定编方案。根据编制标准核算出需要较大幅度增加编制的地方,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逐步配齐教师和人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学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尽量避免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社会稳定产生波动和影响。按照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要将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调整分流与推进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改革学校用人制度,推动教师交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流动,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基础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

中小学班标准额与每班配备教职工数参考表


学校类别  地域    班额    教职工    教师   职工
 高中   城市   45-50    3.6-4     3    0.6-1
      县镇   45-50    3.5-3.8    3    0.5-0.8
      农村   45-50    3.3-3.7    3    0.3-0.7
 初中   城市   45-50    3.3-3.7    2.7   0.6-1
      县镇   45-50    2.8-3.1    2.7   0.1-0.4
      农村   45-50    2.5-2.8    2.7   0.1
 小学   城市   40-45    2.1-2.4    1.8   0.3-0.6
      县镇   40-45    1.9-2.1    1.8   0.1-0.3
      农村          各地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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