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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欧盟出口进(来)料加工水产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
对欧盟出口进(来)料加工水产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2]370号 2002年6月18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与欧盟多次交涉,欧委会于6月11日通过决议(2002/441/EC),于6月14日解除对我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为保证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争取早日全面恢复对欧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认真研究欧盟决议(内容可登陆欧盟官方网址http//www.europa.eu.int/eur-lex/en/oj/2001/1_15/20020611en.html ),将有关信息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并对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解决好药物残留等卫生安全问题,充分做好恢复出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坚决杜绝发生不顾产品卫生质量而突击发货的恶性事件。
  二、各局要严格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输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企业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卫生质量控制状况,特别是药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难以有效保证出口水产品卫生质量的、被国外预警或被我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安全卫生问题的企业,应按规定暂停其出口报检、检验检疫或出让,并限期整顿;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问题严重的企业应吊销其“卫生注册编号”。
  三、总局研究制定了《对欧盟出口进(来)料加工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措施(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局认真总结,查找工作中的不足,结合当地实际,集思广益,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对欧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内容及检测项目,重点涵盖原料、储存、消毒、加工、冷冻和发运等主要环节,确保签证放行后的商品卫生质量。
  四、加大检验检疫技术力量投入,增加人员和检测设备,充分基层和一线,完善检测手段,将实验室检测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结合各局《2002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及《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残留监控和检测工作。
  五、务必要理清库存产品的原料来源及其农、兽残等卫生质量状况,并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欧盟相关指令(如2377/90/EC、86/363/EC和466/2001/EC等)对成品严格进行出口前的残留检测。对原料产地不明、违反“专厂、专号、专用”规定、缺乏可追溯性或质量难以保障的产品,坚决不予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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