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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
  第七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
  监事会发现商业银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
  监事会对银行稽核部门报送的稽核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行长或稽核部门做出解释。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按规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告应当附有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就报告中有关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等事项逐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收到高级管理层递交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薪酬与商业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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