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验检疫部门的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各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的出口肉禽生产企业下属饲养场实行备案,未经备案的,其饲养的肉禽不得用于加工出口,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二)各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的出口肉禽生产企业下属饲料加工厂所加工的饲料的种类、品种、规格以及添加药物的情况实施备案。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或添加药物的,其生产的饲料不得提供出口肉禽加工厂使用,暂停该饲料厂向加工出口禽肉企业的供料资格,其已经发出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三)各检验检疫部门对所在地的出口备案的饲养场肉禽的饲养情况、兽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或未进行处方用药,或未按规定休药期停药,及所使用的兽药来源不明、厂家不明、成分不明的,将停止该饲养场所饲养的肉禽用于加工出口,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四)各检验检疫部门不定期对出口肉禽企业下属的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兽药的购买、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及原始记录及《用药登记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处方用药,或兽药使用登记不全等严重违反国家质检总局的兽药使用规定的,暂停该出口禽肉生产企业所有的禽肉产品出口,进行整改,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五)各检验检疫部门对屠宰加工企业原料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原料验收,或验收以后的原料存在兽药残留物质超标隐患的,暂停该屠宰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出口禽肉产品,并由工厂负责落实具体的整改工作,已经发出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六)各检验检疫部门不定期对出口肉禽企业下设的残留物质检测部门及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抽检和校准企业的检测结果。
(七)各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禽肉加工企业的出口禽肉实施检验;符合出口标准的出具有关证书,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备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证放行。
(八)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实行驻厂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在每个注册的加工厂内,各地检验检疫局都要派遣一名驻厂兽医,负责对该厂的加工、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的兽医检疫与卫生质量控制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厂各种原始记录进行审核;对工厂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具体包括对进入屠宰场宰杀的畜禽的产地检疫、出栏和流通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验与生产加工的卫生质量控制进行检验检疫监管,并对出口的肉禽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兽医)卫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