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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5号——对来自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立案调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聚氯乙烯。
  产品名称;聚氯乙烯(中文)Polyvinyl Chloride(英文)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CH2-CHCL)。
  规格:聚氯乙烯纯粉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其产品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农业、日常生活、包装及电力、公用事业等领域。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的税则号列为39041000
  三、登记应诉。拟应诉的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理登记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其2001年1-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参加应诉,并提供其有关现有产量、库存、生产能力以及主产商在建和扩建的计划。
  四、不登记应诉。如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本次调查自2002年3月2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3月2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3年9月29日。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联系人:张蕾、林洪、李黎、韩勇
  电话:86-10-65198473、65198412
  传真:86-10-65198409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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