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溶水干物量称取样品100g,在10kg沸水中煮30min,取出沥水后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并按式(1)计算:
X(%)=(100-m1-m2)/(100-m2)×100……(1)
式中:X———溶水干物量,%;
m1———煮后干燥粉丝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100g粉丝的含水量,单位为克(g)。
4.3.卫生指标检测
4.3.1.二氧化硫按GB/T5009.34规定执行。
4.3.2.硫酸铝钾按GB15202—1994中第3章规定执行。
4.3.3.砷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4.3.4.铅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4.3.5.汞按GB/T5009.17规定执行。
4.3.6.铬按GB/T14962规定执行。
4.3.7.氟按GB/T5009.18规定执行。
4.3.8黄曲霉毒素按GB/T5009.22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5.1.1.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5.1.2.交收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标志和包装。
5.2.组批
以一份订货单所列数量在15t以下,同种类、同规格、同等级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3.抽样件数按表4的规定从批量货物的不同位置进行随机抽样。
5.4.抽样数量从所抽的件数中均匀抽取样品,最低取样量为2kg。
6.判定规则
6.1.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6.2.复检: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者,允许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感官要求、卫生指标不合格者一般不进行复检。
7.标签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8.包装、运输、贮存8.1包装8.1.1同一规格的包装容器要求大小一致,干燥、清洁、牢固并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8.1.2.包装材料用符合食品级别的丙丝布、纸箱、塑料袋等。包装应严密结实,防潮湿、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