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将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项目,项目依托单位1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核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任务需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同时必须明确院外争取经费的额度。其他投入(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1。
第十六条 院综合计划局在收到有关各方签订的《任务书》和有关匹配资金证明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50%,其余经费在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核拨。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有重大调整,应根据修改后的《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撤销,院将不再支持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资产与账务,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上报综合计划局,院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2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交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2个月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并经综合计划局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会由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应用方代表、同领域专家及财务与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商主管专业局,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