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停止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和
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税款的账户管理另行规定)。
国税局系统预算单位分为总局及总局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总局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省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国税局系统内部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逐级上报、审核和备案。
第四条 预算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总局财务管理司是总局预算单位及省局本级机关和省局财务处(或计财处,以下称为系统财务部门)银行账户的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也是向财政部报送总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文件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