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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①赠卵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的供卵行为;
  ②赠卵只限于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子;
  ③对赠卵者必须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参照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
  ④赠卵者对所赠卵子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应完全知情并签定知情同意书;
  ⑤每位赠卵者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妊娠;
  ⑥赠卵的临床随访率必须达100%。
  2、禁忌症
  (1)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
  ①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
  ②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宜生育的、目前无法进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
  ③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
  ④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2)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
  (四)质量标准。
  1、为了切实保障患者的利益,维护妇女和儿童健康权益,提高人口质量,严格防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以及确保该技术更加规范有序进行,任何生殖机构每年所实施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不得超过1000个取卵周期;
  2、机构对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出生的随访率不得低于95%;
  3、体外受精的受精率不得低于65%,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的受精率不得低于70%;
  4、取卵周期临床妊娠率在机构成立的第一年不得低于15%,第二年以后不得低于20%;冻融胚胎的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不得低于10%(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临床妊娠数/移植周期数)x100%);
  5、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二、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技术根据精子来源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夫精人工授精技术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3)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根据两个《办法》规定,对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审核、审批,并报国家卫生部备案;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的医疗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必须从持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并签署供精协议,并有义务向供精单位及时提供供精人工授精情况及准确的反馈信息;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职责;
  (6)具备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
  (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在编专职医师2人,实验室工作人员2人,护士1人,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3)机构必须指定专职负责人,该负责人须是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妇产科执业医师;
  (4)机构内医师应具备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并具备妇科超声技术资格和经验;
  (5)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按世界卫生组织精液分析标准程序处理精液的培训经历和实践操作技能;
  (6)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7)同时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机构,必须指定专职负责人一人,其他人员可以兼用。
  3、场所要求
  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总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工授精实验室不少于20平方米和授精室的专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同时开展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的机构,候诊室、诊室、检查室和B超室可不必单设,但人工授精室和人工授精实验室必须专用,且使用面积各不少于20平方米;另外,技术服务机构须具备妇科内分泌测定、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相关检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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