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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织采购的形式包括自行采购、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按照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供货协议谈判采购、授权下一级单位采购等。组织采购应当以自行采购为主。
  四、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一)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采购目录。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暂不实行总局集中采购,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三)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公务用车,考虑到总局部门集中采购受到公务用车编制、上牌、配备标准等因素限制的情况,总局在暂时不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将采取授权方式,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公务用车的保险,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四)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税务票证的印制,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
  (五)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税务制服的制作,暂授权省一级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
  (六)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
  五、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在80万元以上、工程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上述标准以下的项目,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80万元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标准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由各省国家税务局提出,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或省一级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权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则无权委托当地政府的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与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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