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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尿素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沧州大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尿素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64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尿素有关退税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2002]2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河北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01年1至10月间,从其子公司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购买尿素并出口。股份公司销售的尿素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并获得返还增值税税款89万元,集团公司出口的尿素按先征后退税方式已缴纳增值税373.9万元。关于你局要求明确该集团公司出口的尿素能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问题,国家对尿素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政策是支持农业发展的一种鼓励政策,不应因此改变尿素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考虑到该集团公司所出口的尿素已按先征后退税方式负担增值税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其出口的尿素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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