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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精神,急需对现行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从而提高农业标准的统一协调性、科学合理性、先进适用性,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服务。
  二、清理的依据
  (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和其他有关农业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二)WTO/TBT、WTO/SPS有关制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中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
  三、清理的目标
  (一)使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层次清晰。
  (二)解决农业行业标准之间重复交叉、不协调的问题,统一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
  (三)使农业强制性标准和农业推荐性标准界限分明。
  (四)推进采标工作,提升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水平。
  (五)废止一批不适用的农业标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有效运行。
  四、清理的对象
  (一)已批准发布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仅限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下同)。
  (二)已批准发布,但目前尚未印刷出版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已进入报批程序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已列入制修订项目计划,但目前尚未进入报批程序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五、清理的内容和要求
  (一)清理内容
  1.农业国家标准
  (1)清理结构、内容不合理的国家标准;
  (2)清理重复的国家标准;
  (3)清理技术落后、水平低的国家标准。
  2.农业行业标准
  (1)清理与国家标准重复的行业标准;
  (2)清理已被国家标准代替的行业标准;
  (3)清理相互重复的行业标准;
  (4)清理内容已不适用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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