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
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水利部《
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完善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机制,满足水库水质保护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和运行期间涉及的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河段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
由长江委负责水文观测的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由长江委负责应急调查处理。其它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按照水利部《
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由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利部,同时抄报长江委,长江委可根据水利部的授权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二、长江委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长江委水文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
三、长江委所属水文等基层单位如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初步核查,在核实后立即用电话报水文局和水资源保护局,并按“报告办法”上报。在监测、调查人员未到达现场前,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及时报告。
四、水资源保护局接到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取此类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及时上报长江委。
五、水资源保护局对报告的事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后,应在30分钟内商水文局向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基层水质监测单位下达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通知,同时派出水资源保护监察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在紧急情况下,水资源保护局应当直接向基层水文水资源局下达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通知,同时抄送水文局。
六、应急水质监测和初步调查通知应采用电话、明传电报、传真等快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