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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排污费
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函[2003]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顺利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连续性与平稳过渡,现就《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与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下半年《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印制。
  二、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附件八(见附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印制《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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