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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为推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必须统一认识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实施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培育区域电力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实现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东北电网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长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现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跨省主网架;东北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有利于新电价机制的形成;1999年开始的东北三省“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为建设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目前,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环境相对宽松,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时机基本成熟。
  二、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为指导,按照我国建立电力市场的总体要求,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市场改革的经验教训,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的特殊规律,建立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现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使电力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在东北地区建立起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安全可靠、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原则
  1.坚持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范围地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2.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监管的原则。做到调度、交易、结算信息定期公开发布,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依法监管。
  4.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5.坚持积极推进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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