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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

  (三)目标
  初期目标:组建东北区域电网公司,网、省电网公司之间构建母子公司关系;开放部分发电市场;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允许发电权转让;有步骤地开展发电公司与大用户双边交易试点;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和市场运营规则,初步形成以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省为结算中心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中期目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配套电价政策的出台,进行输配分开的改革;逐步加大电力市场竞争力度,开展发电公司与独立配电公司和大用户的双边交易;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完善区域电力监管体系,形成以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输配电网开放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远期目标:在售电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形成政府监管下的、公平竞争的、全面开放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三、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框架
  根据东北电力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在东北电网覆盖区域(含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建立一个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设电力结算中心,区域电力市场实行统一市场规则、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电力调度。
  (一)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
  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化改组。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可以成为区域电力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准入程序,有资格进入区域电力市场。
  近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主要有:东北电网公司及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电网公司,独立发电公司,与东北电网联网的其他电力公司等。
  区域电力市场对市场主体有序开放。初期参与竞价机组原则上为网内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非竞价机组应逐步进入区域电力市场。
  (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调度交易和结算机构
  在东北电网公司设立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三省电网公司保留省级调度机构,设省级电力结算中心。电力调度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市场交易、调度和结算,披露电力市场信息,规范服务行为,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各省电力结算中心接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由本省电网公司负责管理,为省内电力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三)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交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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