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统一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分为远期合同交易和现货交易,以远期合同交易为主。初期可以采取由区域电网公司统一购买方式,但应逐步过渡到多边交易方式。非竞价机组在未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争前,在电力监管机构和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指导下,与省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区域电网公司所保留的电厂,应首先用于调峰、调频及备用等辅助服务,不参加竞价上网,并按国家核定的电价结算。
(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价与竞争模式
发电侧上网电价。初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采取单一过渡电价、有限电量竞争模式;中期,国家出台两部制电价政策后,采取两部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远期,实行单一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为避免现货市场价格非正常涨跌,对发电侧上网报价,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
输配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合理赢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政府确定。
销售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在允许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的基础上,由市场决定。初期由政府确定。
在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形成联动机制之前,上网机组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用以规避电力市场价格波动等带来的风险。该资金的使用应规范、透明,并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管理。
(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竞争性电量
竞争性电量分为合同电量和日前电量、实时电量。
初期,竞争性电量占区域电力市场实际交易电量的20%左右,由日前和实时竞价方式确定,在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条件之前,可先以月竞价方式确定。非竞争性电量原则上按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数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数合理核定,执行政府批准的上网电价,按合同电量方式管理。在输电能力等许可的条件下,允许进行发电权转让。
中期,随着电力市场的成熟和技术支持系统的完善,开展全电量竞争,建立竞争性的合同市场。竞争性电量由远期合同市场(包括发电公司与大用户、独立配电公司的双边交易)和现货市场竞争确定。
远期,随着电力市场的完善,实现全电量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
(六)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辅助服务
进入区域电力市场的机组有义务承担电力系统的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初期,对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中期,初步建立竞争性的备用和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完善无功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远期,完善备用和调频等竞争性辅助服务市场。
(七)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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