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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

  设立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四、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配套措施
  (一)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和运营规则
  为加快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在总结东北三省“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经验基础上,尽快制订《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以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理顺电价机制
  按照国家出台的《电价改革方案》,促进分环节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合理机制的形成,同时尽快出台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为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授权非市场调控手段
  为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根据系统的安全等级,经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的非正常情况下,可以中止市场。
  (四)加强区域电力市场基础建设
  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需要,应加快区域电网网架建设,重点加强省间和区域电网联络线及重点变电枢纽的建设,优化网络结构,提高电力输送能力。开展电网和电源综合规划工作,优化电力调度,保障东北区域电网安全、稳定和协调发展。
  五、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领导,决定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宋密同志任组长,国家电网公司、国电东北公司、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中电联、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人组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施步骤
  2003年6月底前,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国电东北公司按照《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提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完成国电东北公司改组工作。
  7月底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组建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筹备组。
  8月底前,完成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以及《东北区域电力改革研究预案》等工作。完成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省级电力结算中心的组建工作。
  10月底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步具备试运行条件,进行模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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