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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

  2004年1月,正式运行。
  (三)总结经验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方面,要认真总结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经验及教训,对于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反映。
  附件:《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有关名词解释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有关名词解释


  为了便于理解《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一些电力市场主要专业名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其作了解释。现作如下表述,供参考。
  一、上网电价
  指发电企业向购电商(目前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上网电量时,与购电商之间的结算价格。上网电价形成方式主要有政府定价、协商定价和市场竞价等。
  二、单一制、两部制上网电价和单一过渡电价
  (一)单一制上网电价
  指仅按上网电量计价的电价。它一般是根据发电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形成的综合上网电价。发电成本由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结算电费回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制上网电价。
  (二)两部制上网电价
  指将上网电价分为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容量电价(元/千瓦)主要反映发电厂的固定成本,电量电价(元/千瓦时)主要反映发电厂的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主要通过容量电费(按可用容量计算)回收,变动成本主要通过电量电费回收。
  (三)单一过渡电价
  即过渡性的单一制电价。特指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在国家两部制电价政策出台之前,非竞争性电量按照国家批准的上网电价或协商的电量和电价结算,竞争性电量按照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结算。
  三、远期合同交易
  远期合同指在确定的将来时间(如年、季、月等)以某一事先确定的价格、数量和方式购买或出售电力商品的合同,包括交易电量、交割日期、地点以及价格等条款。远期交易最早是在交易所内设专门柜台进行交易,又称为柜台式交易或场外交易,后来发展成在交易所进行的拍卖式交易。
  远期合同按标的物划分,可分为以实际货物为标的物的商品远期合同和以某种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金融远期合同。《意见》中的远期合同仅限于以实际电量为标的物的远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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