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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修改铝标准合约的批复

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修改铝标准合约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3]36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修改铝期货合约有关条款的请示》(上期交发研字[2003]71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所修改《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将交割等级标准品铝锭的质量标准改为:铝锭,符合国际GB/T1196-2002标准中AL99.70规定,其中铝含量不低于99.70%。请你所按程序办理,做好新合约的宣传工作,确保新老合约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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