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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告(卫通[2003]10号)--发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卫生部通告
(卫通[2003]10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现发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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