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撤消
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通知
(商机电字[2003]17号)
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各部门、各地方机电办,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增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行政效能,加强对机电进出口机构的管理,按照《
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机电办综字[2001]18号)的有关规定,对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撤消科技部机电办、国家旅游局机电办、总装备部机电办、外交部机电办、文化部机电办、国家体育总局机电办、中国地震局机电办、国家海洋局机电办、新华通讯社机电办、国土资源部机电办、人民日报社机电办、水利部机电办、中国气象局机电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电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电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机电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电办、农业部机电办、建设部机电办、卫生部机电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电办、中国科学院机电办、教育部机电办、国家安全部机电办。
二、2003年6月30日前核发的盖有上述单位“机电办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目录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证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上述部门“机电办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目录二)”废止(印模附后)。
四、接到本通知后,请上述部门机电办于2003年7月10日前将国家机电办核发的“机电办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目录二)”及剩余空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交回国家机电办。
五、上述部门及所属单位今后如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地方机电办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转报或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总装系统的机电产品进口在总后机电办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作废印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