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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6月10日前各省级局(公司)上报省级公司总结材料和分公司、县公司有关材料;6月中旬国家局组织评审,确定名单并印发关于表彰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文件;6月下旬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建利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生产技术部电话:010-63605172
  传真:010-63605647电子邮件:liujl@stma.tobacco.gov.cn
  附件:
  1、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2、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考核评分办法
  3、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分公司名额分配表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全国烟叶工作先进省级单位的评选条件
  对得分达到150分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得分在120分至149分的单位给予表扬。
  二、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分公司的评选
  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分公司由各省级局(公司)按考核评分办法和分配名额确定。
  三、经核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①烤烟收购量超出国家下达的年度收购计划的。
  ②无合同或超合同收购烟叶的。
  ③烟叶经营管理不规范,有体外循环现象的。
  ④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考核指标数据的。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降低一个奖励级别。
  ①有劣杂品种种植现象的;
  ②购进使用质量不符合国家烟草局有关要求专用肥的;
  ③购进使用《烟草农药推荐使用意见》之外农药品种的;
  ④烟叶收购资金不及时兑现,有打白条现象的;
  ⑤有跨区收购烟叶现象的;
  ⑥烟叶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的。

  附件2:

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考核评分办法

  一、全国烟叶工作先进省公司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
│          指 标 名 称          │ 标准值 │ 标准值 │ 最高 │
│                         │     │  分数  │ 得分 │
├──────┬──────────────────┼─────┼─────┼───┤
│ 烟叶种植 │     30万担以上分公司     │  60%  │  20  │ 30 │
│  集中度  │      收购量所占比例      │     │     │   │
├──────┴──────┬───────────┼─────┼─────┼───┤
│    烟叶先进实用    │   良种普及率   │  95%  │  5   │ 7.5 │
│   技术推广到位率   ├───────────┼─────┼─────┼───┤
│             │  集约化育苗普及率  │  35%  │  5   │ 7.5 │
│             ├───────────┼─────┼─────┼───┤
│             │  标准化烤房普及率  │  80%  │  5   │ 7.5 │
├──────┬──────┴───────────┼─────┼─────┼───┤
│ 烟叶质量 │      上中等烟叶比例      │  85%  │  20  │ 30 │
│      ├──────────────────┼─────┼─────┼───┤
│      │    抽查收购烟叶等级合格率    │  80%  │  5   │ 7.5 │
│      ├──────────────────┼─────┼─────┼───┤
│      │    抽查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    │  60%  │  5   │ 7.5 │
├──────┴──────┬───────────┼─────┼─────┼───┤
│    烟叶购销合同    │省际间烤烟调拨合同履约│  70%  │  15  │ 22.5 │
│     执行情况     │     率     │     │     │   │
├──────┬──────┴───────────┼─────┼─────┼───┤
│烟叶经济运行│    担烟经营费用(元/担)     │  130  │  20  │ 30 │
│  质量  │    或 担烟经营利润(元/担)    │  75  │     │   │
├──────┴──────────────────┼─────┼─────┼───┤
│           合 计            │     │=SUM(ABOV│=SUM(│
│                         │     │ E)100  │ABOVE)│
│                         │     │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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