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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对申请领购手写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要认真落实验旧供新和限量供应制度。对使用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应严格审查,并且月供应量不得超过25份。如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加售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如当地无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的,可以将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改版为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使用。
  三、目前尚未全部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地区,自2003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开具跨地市手写版专用发票,如需开具的,应由税务机关按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代开(其他代开手续同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纳税人自行开具跨地市手写版专用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税凭证。
  四、进一步加强手写版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认真审核手写版专用发票领购、使用情况与纳税申报的内容是否一致,如发现异常情形,应由纳税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通知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五、纳税人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连号票超过5份、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连号超过15份的,应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严格审核,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将发票票面的主要内容(如发票代码、号码、购销双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和税额等)录入计算机,通过协查系统交由开票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核对无误后予以抵扣。
  六、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商贸企业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主管税务机关也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将发票票面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通过协查系统交由开票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核对无误后予以抵扣。
  七、对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商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与销货方纳税情况比对无误后予以抵扣。对取得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对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手工录入方式将发票票面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通过协查系统交由开票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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