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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非信贷类资产及其损失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三、检查要求
  各行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所辖分支机构(含境外机构)认真进行自查,在各行自查的基础上,银监会将组织力量对各行非信贷类资产进行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报告要求
  各行应于2003年8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及附表报银监会,所辖境内分支机构的自查报告及附表报同级银行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报告中要有典型案例,案例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事实清楚,问题具有代表性。各行在上报书面报告的同时,将报告的电子文档(文字材料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通过磁盘一并上报银监会。检查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
  附件:1: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项目定义和损失界定标准
     2.非信贷类资产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非信贷类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略)
     4.省级分行非信贷类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项目定义和损失界定标准

  一、表内应收利息:指截至检查期表内应收利息余额,其预计损失额按余额的95%界定。
  二、待处理房改资产:指住房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已售公房损失,其预计损失额按余额的100%界定。
  三、待处理同业拆借垫款:指拆放同业及拆放金融性公司形成的拆借垫款,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四、待处理案件纠纷垫款:指经济纠纷及案件形成的垫款,包括以前年度案件结案后挂账的损失和结案挂账的涉案资金,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五、待处理以前年度担保及信用证垫款:指由于担保及信用证形成且尚未纳入信贷资产中统计的垫款,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六、待处理其他应收款:指除以上二至五项待处理项目外的其他各种跨年度待处理垫款、挂账和非业务性暂付及应收款项。如应收赔款和罚金、诉讼办案费垫款等。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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