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要求
各行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所辖分支机构(含境外机构)认真进行自查,在各行自查的基础上,银监会将组织力量对各行非信贷类资产进行检查,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报告要求
各行应于2003年8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及附表报银监会,所辖境内分支机构的自查报告及附表报同级银行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报告中要有典型案例,案例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事实清楚,问题具有代表性。各行在上报书面报告的同时,将报告的电子文档(文字材料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通过磁盘一并上报银监会。检查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
附件:1: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项目定义和损失界定标准
2.非信贷类资产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非信贷类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略)
4.省级分行非信贷类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项目定义和损失界定标准
一、表内应收利息:指截至检查期表内应收利息余额,其预计损失额按余额的95%界定。
二、待处理房改资产:指住房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已售公房损失,其预计损失额按余额的100%界定。
三、待处理同业拆借垫款:指拆放同业及拆放金融性公司形成的拆借垫款,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四、待处理案件纠纷垫款:指经济纠纷及案件形成的垫款,包括以前年度案件结案后挂账的损失和结案挂账的涉案资金,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五、待处理以前年度担保及信用证垫款:指由于担保及信用证形成且尚未纳入信贷资产中统计的垫款,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六、待处理其他应收款:指除以上二至五项待处理项目外的其他各种跨年度待处理垫款、挂账和非业务性暂付及应收款项。如应收赔款和罚金、诉讼办案费垫款等。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