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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从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须填写“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4),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之内未注册者,证书自动失效;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后(三年之内)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部门印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局)公章〕。
  第十六条 经注册的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予以注销注册: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
  注销注册手续由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附表5)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附表6),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
  第十七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现上报备案的国际商务从业人员、执业人员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程序情况的,有权责令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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