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补充提供中国核动力
研究设计院Gd203-UO2芯块生产线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文件的函
(国核安函[2003]34号)
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管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报请核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三氧化二钆-二氧化铀芯块生产线核材料许可证的函”(国核管办函[2003]02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初步审核,我局认为你办尚需补充或提供如下技术支持性文件:
1.应在四所核材料实物保护平面图中,补充核材料库房和库内报警与复核设备的名称和布局;
2.应在“核材料管制组织机构与职责”中,补充院、院保卫处、所各级保卫部门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3.应对“保卫控制中心”进行详细描述;除文件中已提到的技防系统的构成和各子系统外,应说明周界报警装置的构成以及Gd2O3-UO2生产线车间和暂存库的实体屏障(包括门、窗、通风口等结构);
4.应补充说明Gd2O3-UO2芯块生产线和四所核材料库之间运输核材料的工具和具体保卫措施;
5.应提供与工艺原理流程图有关相对物流分布的设计参数;
6.“评审意见”中提到,“该生产线只包括Gd2O3-UO2铀芯块部分,并不包括化工转化部分,因此生产线MUF测量相对标准偏差应优于0.3%”。我局认为,在缺少有关测量系统的随机误差数据、系统误差数据、工艺原理流程图的有关相对物流分布的设计参数的前提下,无法对该生产线的MUF相对标准偏差值(δMUF)进行评估,即很难对该生产线采用的测量系统是否恰当,能否达到0.3%或优于0.3%下结论。请提供测量系统的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