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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公告(特急)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公告(特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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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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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03.1000    │ 甘蔗糖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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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703.9000    │ 其他糖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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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620.9990.10  │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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