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公告(特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
┃序号│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
┃1 │ 1703.1000 │ 甘蔗糖蜜 ┃
┠──┼─────────┼──────────────────┨
┃2 │ 1703.9000 │ 其他糖蜜 ┃
┠──┼─────────┼──────────────────┨
┃3 │ 2620.9990.10 │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