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吉林铁合金公司和吉林炭素集团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2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价问题的请示》(吉政文[2002]119号)批转我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吉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价,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价上加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7分;
二、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行每天按八、七、九个小时执行峰、谷、平分时段电价,改为峰、谷、平时段均按八小时计价;
三、对基本电费计价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价,但选定后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