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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


  为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水平,保证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立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为四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由同级林业部门设立。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为: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国家林业局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
  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任务
  (一)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全国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检验任务。承担省际间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的仲裁检验,全国林木种子、苗木检验的技术指导、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林木种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林木种苗检验、加工、贮藏和种苗培育等技术的科学研究。承担其他委托检验。
  (二)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承担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委托的辖区内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检验任务。承担辖区内林木种子、苗木检验的技术指导、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林木种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参与林木种苗检验、加工、贮藏和种苗培育等技术研究。承担其他委托检验。
  (三)地(市)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承担本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抽查及检验任务。承担本地区林木种子、苗木检验的技术指导、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林木种苗的地方标准及林木种苗技术研究。承担其他委托检验。
  (四)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承担本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参加制定、修订有关林木种苗的地方标准及林木种苗技术研究。承担其他委托检验。
  三、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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