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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修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修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3]71号 2003年3月21日)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予审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报告》(宏源证券办字(2002)10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此次对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进行的修改。其中,修改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参加或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无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第六十二条中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应当根据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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