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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
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3]28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并对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整个建造过程、装料前预运行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国家核安全局决定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并向你公司颁发《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装料批准书》规定的条件,做好二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工作,加强质量保证管理,确保装料和试运行阶段的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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