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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5号——獐子岛海参、鲍鱼、扇贝(獐子岛牌)、民权葡萄酒(民权牌)等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25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獐子岛海参、鲍鱼、扇贝(獐子岛牌)、民权葡萄酒(民权牌)、阳江豆豉、阳江姜豉(珠江桥牌)、潮汕橄榄菜、潮汕贡菜(玉蕾牌)、龙口粉丝(丝宝宝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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