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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开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定规定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开展
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
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定规定

  一、实验室条件
  申报实验室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尽快进行项目增项。其中申报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的,需有独立的病毒实验室,面积≥30m2;申报黑曲霉菌杀灭试验和分枝杆菌杀灭试验项目的,需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面积≥15m2。
  二、仪器设备条件
  (一)申报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的,需有以下设备:
  水浴箱1台
  生物安全柜1台
  高速离心机1台
  振荡器1台
  二氧化碳培养箱1台
  倒置显微镜1台
  超低温冰箱(-80℃)1台
  高速冷冻离心机1台
  液氮罐2个
  (二)申报黑曲霉菌杀灭试验和分枝杆菌杀灭试验项目的,需有以下设备:
  温箱(30~37℃)2台
  冰箱2台
  负压生物安全柜1台
  普通离心机1台
  细菌比浊计数仪1台
  振荡器1台
  真空泵1台
  生物显微镜1台
  三、人员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申请检验机构应有与申请检验机构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有关人员均应熟悉相关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手册的
  有关规定;
  3、工作人员的专业应与申请检验项目相符合,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
  4、检验机构应有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有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
  5、各类技术人员应通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各类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具体要求
  1、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应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
  2、校核(审核)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并经考核合格;
  3、检验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消毒学专业经历,经过专门培训。申请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者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4、质量控制人员应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
  四、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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