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开展
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
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定规定
一、实验室条件
申报实验室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尽快进行项目增项。其中申报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的,需有独立的病毒实验室,面积≥30m2;申报黑曲霉菌杀灭试验和分枝杆菌杀灭试验项目的,需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面积≥15m2。
二、仪器设备条件
(一)申报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的,需有以下设备:
水浴箱1台
生物安全柜1台
高速离心机1台
振荡器1台
二氧化碳培养箱1台
倒置显微镜1台
超低温冰箱(-80℃)1台
高速冷冻离心机1台
液氮罐2个
(二)申报黑曲霉菌杀灭试验和分枝杆菌杀灭试验项目的,需有以下设备:
温箱(30~37℃)2台
冰箱2台
负压生物安全柜1台
普通离心机1台
细菌比浊计数仪1台
振荡器1台
真空泵1台
生物显微镜1台
三、人员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申请检验机构应有与申请检验机构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有关人员均应熟悉相关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手册的
有关规定;
3、工作人员的专业应与申请检验项目相符合,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
4、检验机构应有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有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
5、各类技术人员应通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各类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具体要求
1、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应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
2、校核(审核)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并经考核合格;
3、检验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消毒学专业经历,经过专门培训。申请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者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4、质量控制人员应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
四、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