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万联证券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市和浙江省绍兴市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3]49号 2003年2月14日)
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处置广州国投属下两家证券营业部的申请》(万联证字[2002]115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上海市、浙江省绍兴市各新设一家证券营业部。
二、请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号)、《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2]240号)及有关规定,向拟设立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证券营业部筹建材料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三、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证券营业部逾期未完成筹建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证券营业部经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你公司持验收合格文件到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