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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报刊杂志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同时,积极采取以案说法、专家咨询专栏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普法宣传的实效性。要着重做好新颁布法规的宣传工作,在新的法规颁布实施后,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新法规的意义、主要内容等。
  (七)采取培训、座谈等多种方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要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重点、法律法规执行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主要问题,以及用人单位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解惑答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网站和咨询热线电话,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普法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普法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要求,将普法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
  (二)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通过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与普法工作的结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把法制宣传寓于行政执法工作中,在安排开展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以及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等劳动保障专项执法工作时,同时部署普法教育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对违法者进行处理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其依法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严重的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务求实效。部普法办公室将采取深入基层进行检查和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各地普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对普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措施、新经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部普法办公室,并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2003年普法工作总结报部普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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