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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美国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防止美国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1号)


  2002年10月3日,美国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1个斗鸡群发生新城疫。2002年12月30日,美国农业部再次向OIE报告,其加州新城疫已蔓延至247个后院房舍和1个商品禽场。为防止新城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该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美国但具体产地不详的禽鸟及其产品,视同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禽鸟及其产品进行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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