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培养教育创新人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2003年在部分高等学校中开展自主选拔录取的试点。
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高等学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以及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中学推荐、高等学校考核、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高等学校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先期对考生进行包括推荐材料审查、面试在内的相关测评、考核,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向考生所在中学公布,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高等学校在招生预留计划一定数量范围内,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本校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
开展试点工作的高等学校和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探索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主招生、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机制。
中学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组织推荐工作,如实提供推荐学生的真实情况。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除按招生工作规定予以处理外,对负有责任的高等学校,取消其试点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中学,取消其向高等学校推荐学生的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学校或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改进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步向大众化迈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要求。为了深入贯彻依法行政,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校招生管理制度改革,从2003年起,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招生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