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同意筹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3]12号 2003年1月13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邮政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邮政局作为发起人筹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同意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出资2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5%;福建省邮政局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之前,相关人员应事先取得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